□無證運輸煙草專賣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
(一)無準運證或者超過準運證規(guī)定的數量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的,處以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煙葉平均收購價格的70%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葉,以及按照市場批發(fā)價格的70%收購違法運輸的除煙葉外的其他煙草專賣品。
(二)承運人明知是煙草專賣品而為無準運證的單位、個人運輸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
(三)郵寄、異地攜帶煙葉、煙草制品超過國務院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依照(一)的規(guī)定處罰。
□無證生產煙草專賣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
(一)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yè)許可證生產煙草制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所生產煙草制品價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并將其違法生產的煙草制品公開銷毀;
(二)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yè)許可證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或者煙草專用機械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價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并將其違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公開銷毀。
□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制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
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銷售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并將非法銷售的煙草專賣品公開銷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生產、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下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行為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 明知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fā)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運輸、倉儲、保管、郵寄、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生產技術、卷煙配方的,應當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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